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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百科(第三十期)

2021-12-31  阅读次数:  2123 字号:

反洗钱小百科(第三十期)

嗨,大家好!反洗钱小百科专栏又与大家见面了。本期反洗钱小百科专栏将会跟大家分享一些反洗钱资讯和监管动态。

一、反洗钱监管动态

(一)央行去年反洗钱处罚金额超5亿元,虚拟资产洗钱治理趋严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活动轨迹不断从现实世界拓展到虚拟空间,虚拟资产概念也从虚拟货币延伸到非同质化通证(NFT)、元宇宙等更为宽泛的领域。

由于虚拟资产发行无实物基础,也使其成为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便利工具。

1126日,在2021首届陆家嘴国家金融安全峰会暨第十一届中国反洗钱高峰论坛上,中国反洗钱中心党委书记、主任苟文均介绍称,中国反洗钱中心一直把虚拟资产洗钱犯罪作为监测重点,相关政策出台后,境内虚拟货币产业链外迁,虚拟资产交易明显减少,但仍有不少个人通过海外注册或OTC参与虚拟资产交易,形成环环相扣的跨境黑灰产业链,治理虚拟资产洗钱犯罪任重道远。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从满足合规性要求到追求有效性目标的转变,央行反洗钱局副局长王静在会上介绍称,人民银行从去年开始启动了新一轮执法检查工作,着重加强对各细分行业头部机构的检查,更加侧重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总体监管。

从检查结果来看,2020年人民银行对600余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执法检查,对500余家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5亿元。

国际上,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也都在强化虚拟资产监管。2021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基于风险为本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商处置更新指引》,指导各成员国完善对虚拟资产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要素和方法。

从各国政府的行动看,有50多个司法辖区已经或计划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监管框架,建立针对虚拟资产服务商的许可或注册制度,并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有一些司法辖区将虚拟资产交易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不过目前国际上对虚拟资产并无统一定义,但在苟文均看来,“虚拟资产”可定义为除法定货币和有真实基础的金融产品之外的,通过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记录、存储、交易、转移,充当支付媒介或投资标的的一种虚拟化价值载体。

具体在虚拟资产风险监管与治理上,苟文均认为,首先要明确虚拟资产的非金融属性,其次要加强对虚拟资产交易的监测分析,穿透识别虚拟资产交易的实质。

比如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法币与虚拟资产的兑换环节,应实名认证虚拟资产交易方,提升对虚拟资产可疑交易和资金转移渠道的识别能力,把关联性集中的地下钱庄和虚拟平台OTC商户作为监测重点,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加强新技术的创新应用方面,苟文均认为,建立虚拟资产交易溯源和场景追踪系统。比如在地址标签化及交易场景特征聚类基础上,综合执法部门、交易平台、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等共享信息,还原虚拟账户对应的现实主体,对现实身份、虚拟资产账户和交易场景进行串联,使资金监测由虚拟场景拓展至现实场景。

此外,苟文均还提到,虚拟资产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加强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形成打击利用虚拟资产犯罪的国际合力。

(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风险为本反洗钱指引》

1028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更新了《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风险为本反洗钱指引》,帮助各国和相关行业了解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有效执行FATF要求。

2019年发布的指引基础上,本次更新主要集中在六个领域:一是明确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定义,确保FATF标准适用于所有金融资产;二是为FATF标准应用于“稳定币”提供指引;三是补充各国虚拟资产P2P交易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应对措施;四是更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核准和注册指引;五是为公共和私营部门实施“数据转移规则”(travel rule)提供补充指引;六是新增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原则。

FATF将密切关注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尤其是“稳定币”、P2P、非同质化代币和去中心化金融等内容,并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解释或修订FATF标准。

(报告原文参见:https://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guidance-rba-virtual-assets-2021.html

资料来源:第一财经、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https://www.yicai.com/news/101241962.html

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163/135169/4178278/index.html

 

二、反洗钱热点新闻

(一)多地破获数字人民币诈骗洗钱案,专家提醒民众要增强风险意识

目前,数字人民币在多地先行试点测试,应用场景加速扩容,用户数量与交易额渐增。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022日,我国已经累计开立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1.4亿个,交易额近62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尚未全面推行,但已有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操作。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段时间,福建南安、贵州玉屏、河南新密、湖北茅箭等六地均披露了“利用数字人民币诈骗洗钱案件”相关消息。其中,福建南安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利用数字人民币洗钱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作案手法极其相似,大多是通过冒充“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以骗取用户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短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而案件破获的难点在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不同于以往的支付手段,具有前端交易隐私性强、可大额转账等特点,从而使得公安机关难以查询资金去向,无法对账款及时冻结。

“利用数字人民币犯罪是可追踪的,想要绕过监管行不通。不过目前数字人民币尚未到全面推行阶段,因此相应的追踪机制还有待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需要防范的是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对数字人民币尚不熟悉、信息不对称等“空隙”来作案。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就曾列举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诈骗的三类常见形式:一是通过建立数字人民币学习群,进行虚假推广;二是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在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虚假理财;三是发送虚假数字人民币活动链接的短信。

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需要对用户加强普及数字人民币知识,总结骗局特征并借助主流渠道进行报道,针对此类骗局“打早打小”,树立一批典型案例,以震慑不法分子。

苏筱芮认为,民众开通使用数字人民币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对于涉及资金、账户类问题要保持一定警惕性,不轻易相信陌生短信与陌生来电内容。

盘和林认为,要利用好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性,设立追踪机制,严格把控追踪权限和查询申请流程,为公安机关追踪不法行为提供必要便利。当然在此过程中也需要保护好个人用户交易信息。另外,需要完善数字人民币子钱包接入途径,对数字人民币子钱包运营者实施牌照许可管理,实施监管,督促其建立支付安全环境。

(二)银行ATM提款机连续多日被提空现金,警方循线牵出洗钱团伙

随着支付手段日益丰富,人们使用现金的频率越来越低。然而,近日深圳龙岗一银行ATM取款机却连续多日出现怪象:前一天刚加钞,第二天钱就秒空。

是谁对现金有着如此巨大的需求?觉得现象反常,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区反诈联席办将线索提交到警方。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到底怎么回事?1012日,深晚记者从龙岗警方了解了详情。

122岁小伙多次深夜取款,两个月取了2000万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挖和调查研判,警方发现取款人不止一人,但相似的是,他们通常在深夜出现,每次会携带多张银行卡,不仅边操作边打电话,还经常输错密码。显而易见,他们用于取款的银行卡并非本人所属,民警初步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个有组织的“洗钱”团伙。

930日至101日,专案组兵分多路进行收网,最终抓获团伙成员5人,缴获赃款270万元、银行卡90张。经查明,该团伙正是受雇于境外诈骗集团,充当取款“车手”,帮助转移赃款。

今年22岁的孙某是被抓获的“取款车手”之一。据他交代,上家每次会交给他1020张银行卡,之后通过某小众聊天软件发布指令,美其名曰“现金运输”。平时,孙某白天睡觉,半夜干活,日常“工作流程”主要分三步:首先是试卡,测试收到的银行卡能否正常使用;确认银行没问题后,等赃款到账,便前往ATM机取款。最后,再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将取出来的钱交给指定的人。

这样的“工作”,孙某前后做了两个月,平均每天取款3050万元,累计取款2000多万元。在此期间,他见有利可图,还把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用于收款。取款提成加上出租银行卡,孙某共收取了近2万元好处费。

审讯过程中,孙某坦言面对巨款自己确实“心动”过,但一想到自己和家人的信息都被掌握得清清楚楚,只好收起贪念,继续做"提线木偶"。目前,孙某等5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车手因何重现江湖

“取款车手”是指专门帮助取现,进行线下洗钱的人,这在早期的电诈案件中屡见不鲜。随着犯罪黑产的链条化,近年来,电诈集团主要通过虚拟币“线上洗钱”方式向境外转移赃款。那么,犯罪分子近期为何又走回了“线下洗钱”的老路?

记者从龙岗警方了解到,一方面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买卖银行卡行为被严厉打击,导致电诈犯罪成本急剧上升,犯罪集团集中“经营”银行卡才能“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在国家多部门的联合整治下,向境外转移赃款的路径被大面积切断,"线上洗钱”的难度剧增。“取款车手”行当于是又开始“营业”。

据悉,甘愿充当“取款车手”的,大多是像孙某一样想赚快钱的人。他们心里很清楚钱的来路不正,但往往会被洗脑或者自欺欺人,认为自己只是取个钱,不算直接参与犯罪。但事实上,以此案为例,缴获的银行卡大部分被核实与电诈案件有关。取出的钱,也都属于犯罪所得。

正如出租、出售银行卡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样,充当取款 “车手”,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像孙某等充当境外电诈集团帮凶,取款高达2000万元的,自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他们接下来所面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资料来源:证券日报网、新浪网

http://epaper.zqrb.cn/html/2021-11/19/content_784898.htm?div=-1

https://k.sina.com.cn/article_1895096900_70f4e2440200197t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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