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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百科(第十四期)

2019-04-15  阅读次数:  2263 字号:

嗨,大家好!反洗钱小百科专栏又与大家见面了。本期反洗钱小百科专栏将会将大家介绍近期反洗钱的相关动态和最新监管动向。

 

一、  近期反洗钱监管趋势整肃升级,银行、保险高额处罚频发

中国正在掀起新一轮严格的反洗钱监管行动。在此轮监管整肃中,银行、保险业均成为监管严控对象,高额处罚频发。

201911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施行。此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中讨论确定。一行两会一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反洗钱监管,足见中国监管机构对严控金融风险和反洗钱风险的重视。

事实上,从2018年开始,反洗钱监管已成为中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央行于20187月起陆续公开发布了4份相关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流程反洗钱工作,强化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识别管理。

其中银行业和保险业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监管和处罚领域。最具里程碑的事件为20181026日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一)反洗钱监管整肃升级

目前,中国正处于FATF(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评估的关键时期。FATF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政府间国际组织之一,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

为了接受第四轮评估,2018年至2019年中国整体反洗钱力度、深度和广度都将进一步加强。同时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反洗钱监管体系正在加速完善,多项监管法规、规章和指引整合出台。

刚刚过去的2018年第四季度的处罚结果,已经体现了监管执法力度极大增强。仅在这一个季度中,处罚笔数与处罚金额均超过全年总量的一半。

据统计,2018年第一季度反洗钱行政处罚45笔,处罚金额1454.6万;第二季度处罚笔数31笔,处罚金额973.95万;第三季度处罚笔数67笔,处罚金额3215.66万;第四季度处罚笔数254笔,处罚金额7457.65万。

2019年新年伊始,处罚力度仍然不减。截止到2019110日,央行行政处罚系统就一共开出27张针对反洗钱领域的罚单。其中有14家银行业机构被罚,合计罚没574.7万元。

中国加大对反洗钱的惩罚力度,一方面是因为大量腐败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流失,政府有极强的反贪腐需要。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同步上升,许多非法收益也随之而来。 有多种方法可以让非法收益进行流转,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反洗钱措施。此外,许多洗钱活动甚至包括国外非法组织的活动,更需要在政治和经济双方面进行反洗钱打击。

(二)银行、保险成处罚重灾区

中国此轮反洗钱监管中,被处罚的机构类型包括银行、保险、支付机构、证券、农村信用合作社、期货、公司7种类型。

2018年反洗钱处罚的笔数和处罚金额来看,银行占比最高。在所有处罚中银行占比高达61.47%,全年处罚条数250笔,处罚金额8053.65万。保险业名列第二,处罚占比16.66%,罚单数量77,处罚金额2183.11万。支付公司排名第三,处罚占比10.75%,罚单数量7,处罚金额1210.8万。接下来依次是证券,农村信用合作社,公司、期货。2018年处罚金额排名前10的机构中,有5家银行,4家支付机构,1家保险公司。年度最大的一张罚单开给了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处罚金额是486.6万,处罚原因是因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相关规定。

银行当中最大的一张罚单,处罚对象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开出。处罚金额为191.5万,其中对机构罚款183万,对相关责任人处罚8.5万。处罚原因一共有4条: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4.阻碍反洗钱检查。

根据央行开出的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被罚的14家银行业机构中,农商行是“重灾区”,共有8家银行被罚,占比超过50%。这8家农商行分别是;陕西靖边农商行 、陕西秦农农商行、广西富川农商行、湖南衡山农商行、湖南嘉禾农商行、广西柳城农商行、山西曲沃农商行以及山东滕州农商行。

除农商行以外,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亦被开出大额罚单。城商行的处罚案例中,201912日,哈尔滨银行重庆巴南支行因“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被央行巴南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2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21万元。股份制银行中,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平安银行(12.67 -0.94%,诊股)佛山分行两家分支行分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未按规定分析及报告符合自主监测标准的可疑交易”行为被央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央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分别罚没50万元、20万元。

保险行业面临的处罚情况也同样严峻。单就2018年上半年,央行对险企开出的反洗钱相关的罚单已至少达20张,涉及13家险企,罚金550.99万元。从受罚次数看,人保财险成为受罚次数最多的险企,累计收到罚单6张。中国人寿(28.96 -2.06%,诊股)次之,收到3张罚单。从受罚金额看,太平财险泉州中心支公司收到了102万元的罚单,成为单次受罚金额最多的险企。

(三)反洗钱监管未来趋势:全面化、常态化、国际化

20191月起,《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全面纳入反洗钱监控,反洗钱行政处罚将会进一步增强。

反洗钱监管力度在今年进一步加码,金融机构弄清以往处罚原因,避免重蹈覆辙则颇为重要。如今公布的反洗钱违法事项中,监管机构大部分均会列示具体违法事项,在处罚的同时也提示了各机构反洗钱工作关注重点,要求各机构规范反洗钱工作,提升机构自身高度。

2018年反洗钱处罚原因中,排名前三的违法行为包括: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其他具体违法行为还包括: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现金存取代理业务未核对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未全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开户后对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未对客户进行持续识别,也未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证件到期后未开展持续识别;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有关工作资料报备不及时;阻碍反洗钱检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身份信息等。

归根结底,金融机构屡屡遭受反洗钱处罚的核心原因,是一些金融机构在资金支付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为了提高机构对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重视,遂加强反洗钱监管处罚。金融机构应该以此为戒,加强相关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切断非法资金的外流途径。

展望未来金融监管趋势,2019年反洗钱监管的第一大趋势为全面化严格监管。随着监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管部门已经不仅可以从宏观层面制定政策,管理和处罚反洗钱,更可以在微观层面进行直接管控,具有准确监控个人和机构全部资金支付活动的较强能力。

反洗钱监管的第二大趋势是监管将进入常态化阶段。监管机构将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强资本流动管理。只有在相互合作和信息共享的背景下,打击非法资本流通和洗钱的效果才会更加高效准确。其次,更多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将被用来支持反洗钱工作的治理,例如区块链和大数据。

与此同时,中国遵循国际化标准,与世界各国一同合作反洗钱监管行为将成为未来监管的第三大趋势。中国反洗钱监管的概念和方法将很快接近国际一流的做法。中央银行加大对违反反洗钱规则的处罚力度,旨在防止资本外逃带来的相关漏洞。监管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将瞄准防止资金非法流出,阻断外汇渠道,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财政稳定。

 

资料来源:金融界http://bank.jrj.com.cn/2019/03/08144427136400.shtml

 

二、    两会期间金融界代表提议修改《反洗钱法》

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制度体系“短板”日益凸显。现行《反洗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需要。为了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此,两会期间金融界代表献计献策。

(一) 为什么要修订《反洗钱法》?

“当前反洗钱领域国际国内形势较法律实施之初发生了显著变化,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亟需在更深、更广、更高的层次上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

“现行《反洗钱法》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最新规定,且难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实施反洗钱监管。”应及时修订《反洗钱法》,在强监管态势下指导义务机构做好新时代的反洗钱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

“及时修订《反洗钱法》有利于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性,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高我国国际形象和话语权,有利于强化监管实践、提高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履职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

“有必要对《反洗钱法》及其实施体制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

“为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现行《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崔瑜

“洗钱上游犯罪定义较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过窄、反洗钱协作机制不顺畅、反恐怖融资的规定不清晰、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不足。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

“反洗钱协作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在反洗钱监管中,跨部门协作不顺畅,未形成有效合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

(二) 面对这些问题,应该怎样完善《反洗钱法》?

扩充洗钱上游犯罪类型。顺应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不具体指定上游犯罪,使与《刑法》中的广义洗钱犯罪相匹配。

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建议将《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建议参照FATF标准,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义务主体范围, 规范和约束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行为。加大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监督力度,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向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贵金属等)蔓延。

完善反洗钱部门间的分工协调机制。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和分工。建议明确反洗钱调查的范围,并将调查主体扩大至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国家设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审议、批准各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报告、规划等内容,督促落实反洗钱工作任务。在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之间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协作机制。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增加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反洗钱信息系统漏洞和其他重大洗钱风险隐患纳入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提高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扩大罚款幅度,并明确以“累加法”计算罚款,增加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

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和行政调查和临时冻结要求。扩充调查主体,将反洗钱调查权下放至设区的地市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明确调查客体,规范人民银行启动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情形。明确人民银行对义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民)具有一定的调查权,明确调查结论应该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建议适当放宽临时冻结的启动条件,合理简化临时冻结的审批流程。

完善反洗钱义务体系。既要从完整性角度明确义务体系,也要从差异性角度考虑对不同类型的义务主体制定差异化的义务要求。明确义务主体相关的免责条款,建立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制度。

修订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建议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反恐怖活动的需要,增加专门章节,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恐怖融资义务,列明涉恐名单监控、涉恐资金监测、涉恐资产冻结、涉恐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等规定。 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内容,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规定,遏制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规定。 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规定,防止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义务机构遵循与定向金融制裁规定义务有关的法律或者强制性措施的要求。

加强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反洗钱数据信息提供与使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共商协作,将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安户籍人口信息等纳入反洗钱数据库,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新闻网发表文章《关于《反洗钱法》 金融界代表这样说》进行整理。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zt/2019lh/taya/201903/t20190312_156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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