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季度报告
§1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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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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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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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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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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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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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
|
|
其中:债券
|
3,945,200.00
|
38.08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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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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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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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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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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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802.29
|
21.8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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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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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2.13
|
0.52
|
5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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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9,964.42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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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注:无。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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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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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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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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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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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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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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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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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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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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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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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7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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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含)—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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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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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含)—90天
|
-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4
|
90天(含)—120天
|
-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5
|
120天(含)—397天(含)
|
-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合计
|
99.87
|
-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3,945,200.00
|
38.23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3,945,200.00
|
38.23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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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161
|
21平安银行CD161
|
20,000
|
1,988,000.00
|
19.26
|
2
|
112104011
|
21中国银行CD011
|
20,000
|
1,957,200.00
|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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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1.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7.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对银行存款、逆回购和应收款项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并计提减值准备。
1.7.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行政处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上海监管局、山东监管局、江苏监管局、宁波监管局、云南监管局、佛山监管分局、三亚监管分局、苏州监管分局、襄阳监管分局、泰州监管分局、盐城监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7日,宁波银保监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021年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来源于行内授信的固定资产贷款和黄金租赁融资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用于承接处置行内其他贷款风险;固定资产授信严重不审慎,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挪用于借款人母公司归还股票质押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借款人用作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存单;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审查监控不到位,贷款资金部分回流借款人或借款人关联公司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违规行为,对公司处以罚款210万元。
2021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违规行为1.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2.违规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3.违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4.违规为境外个人购买境内理财产品5.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6.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等资料7.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8.违规开展外汇市场交易,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8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海南监管局、上海监管局、福建监管局、安徽监管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天津监管局、莆田监管分局、海东监管分局、乌兰察布监管分局、两江监管分局、长治监管分局、九江监管分局、丽水监管分局、临沂监管分局、衢州监管分局、平顶山监管分局、佛山监管分局、万州监管分局、中山监管分局、温州监管分局、金华监管分局、台州监管分局、潮州监管分局、晋城监管分局、常州监管分局、漯河监管分局、龙岩监管分局、松原监管分局、马鞍山监管分局、滁州监管分局、池州监管分局、黄山监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安仁县税务局、临武县税务局、耒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青海省分局、贵州省分局、云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东阳市支局、格尔木市支局、广安市中心支局、吉林市中心支局、漳州市中心支局、海东市中心支局、黑河市中心支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绍兴市中心支局、舟山市中心支局、双鸭山市中心支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成都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川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三、向无资金缺口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存款月末冲时点
五、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六、贷款管理不严,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票据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人账户
八、理财产品质押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九、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
十、向未经备案的跨境并购业务提供并购贷款
十一、违规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境内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十二、超授权期限办理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十三、与名单外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十四、违规为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账户
十五、以同业返存方式不当吸收存款
十六、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未能实现风险隔离
十七、面向一般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十八、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风险状况
十九、违规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二十、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或置换股东购地借款
二十一、理财资金违规用于土地储备项目
二十二、理财非标融资入股商业银行
二十三、理财非标融资用于商业银行注册验资
二十四、超授信额度提供理财非标融资
二十五、买入返售业务标的资产不合规
二十六、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搭售保险产品
二十七、单家分支行代销3家以上保险公司保险产品
二十八、主承销债券包销余券未通过风险处置专户处置
二十九、通过平移贷款延缓风险暴露
三十、债券投资业务未分类,表内人民币债券未计提减值准备
三十一、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不洁净转让不良资产
三十二、迟报案件信息
三十三、案件问责不到位
三十四、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十五、违规收取福费廷风险承担费
三十六、违规向部分已签约代发工资客户收取年费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罚没8761.355万元。
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当中的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罚款5050万元。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7.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9.5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53,902.58
|
4
|
应收申购款
|
-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53,962.13
|
1.7.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