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法律地位:《证券法》明确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新三板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等授权国务院规定;允许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2.登记结算:在新三板交易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且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注册:公开发行实施注册制,但落地需由国务院规定。
4、交易:继续明确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新三板公开交易。
5、监管: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 董监高等的短线交易归入权;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收购人未能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
6、证券交易所上市退市:业务规则规定;未明确新三板挂牌和摘牌的法律安排。
7.“新三板挂牌公司” 需依法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挂牌公司需依法披露临时报告(情形与上市公司相同) ;债券临时信息披露只针对上市公司。
8、《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禁止交易行为等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一般主体,可以适用于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