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由本公司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指已签署《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可以通过鹏华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交易及查询密码修改和查询等业务。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卡”仅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储蓄卡和智能卡,具体可用于网上交易的银行卡详见“网上交易业务指南”,本公司变更或增加银行卡范围的,将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本规则所指“基金”为本公司所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投资者须与本公司签署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本规则及网上交易相关协议和业务指南构成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的要约,投资者与本公司进行签约后,一旦从事网上交易即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制定的相关协议条款及本规则、交易指南的接受和认可,构成投资者以实际行为对此的承诺,投资者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其中个人投资者指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具备主体身份资格(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今后投资者范围的变更和增加,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申请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应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提交开通网上交易账户申请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应与在指定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时预留的信息一致,方可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通过指定银行卡的支付系统划付购买基金款项。投资者开户填写的信息与指定银行卡开户银行预留信息不一致的,则开户失败。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提交开通网上交易账户的申请,系统将同时提交基金账户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机构需要验证投资者提供的基金账号及开立基金账户时保留在注册登记机构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果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账户登记成功,则投资者网上交易账户与投资者已有的基金账户将同时关联,网上交易账户开通成功。如果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账户登记失败,则投资者网上交易账户开通失败。
    第七条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基金网上交易的,只需办理网上交易账号的开通手续,无需另外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交易账号的开通和取消
    第八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办理网上交易账号的开通手续,与我公司签订有关协议。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通网上交易账号时,为了鉴别投资者的身份,网上交易系统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验证投资者身份。方式一,自动跳转到投资者指定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验证指定银行卡卡号、开户证件号码、取款密码等有关信息。方式二,要求投资者通过指定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从指定银行卡账户上支付一分钱,以确认用于支付的银行卡对应的身份证件与开通网上交易账号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第九条
    开通或取消网上交易账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办理,但开通或取消是否成功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条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者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
    第四章 网上交易用户名称和密码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账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账户时,如果交易密码是由系统设置的初始密码,则需要投资者在账号开通后立即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密码修改。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投资者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连续3次输错密码,则其账户将被自动暂时锁定,在锁定期,账户将不能正常登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漏。投资者确认其设置或 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投资者专有和专用,并对以此进行基金网上交易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条
    投资者设定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建议定期变更,密码变更经本公司确认完成后实时生效。
    第十五条
    投资者遗忘交易密码的,须按本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正式确认密码重置前,因密码丢失或遗忘导致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认/申购
    第十六条
    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等与认/申购相关事项以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为 准;本公司以投资者的认/申购款项是否按本公司要求成功支付,以及认/申购条件是否符合本公司要求为标准,确认认/申购申请是否有效。投资者提交认/申购申请,须即时通过指定银行卡支付认/申购资金,或者授权本公司从指定结算机构扣除认购、申购资金。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撤销基金申购申请业务。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确定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至时间前提交的申购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网上交易约定时间前提交。本公司对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申购 资金做出相应处理。撤销申购交易是否成功,以本公司是否接受并确认撤销申请为准,已确认成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目前,投资者使用农行卡采用托收模式提交的网上申购交易 申请暂未开通撤销功能。
    认购申请是否可以撤单,请参看该基金的相关公告。
    第六章 赎回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数额等与赎回有关事项应遵守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网上只能赎回其网上交易账号中的有效基金份额。如赎回非网上交易账户上的基金份额时,需按本公司相关转托管业务规则先将基金份额成功转托管至网上交易账号后,再办理网上交易的赎回业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请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赎回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网上交易约定时间前提交。撤销赎回交易是否成功,以本公司是否接受并确认撤销申请为准,已确认成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七章 转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的数额及可转换基金种类等与转换相关事项应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只能转换其网上交易账号中有效基金的份额。如转换非网上交易账号上基金份额时,需按本公司相关转托管业务规则先将基金份额成功转托管至网上交易账号后,再办理网上交易的转换业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根据转换申请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转换申请,撤销申请须于本公司规定的当日网上交易约定时间前提交。撤销转换交易是否成功,以本公司是否接受并确认撤销申请为准,已确认成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 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结算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数据为准。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指定结算机构支付认购、申购资金,或者授权本公司从指定结算机构扣除认购、申购资金。投资者支付失败,或者本公司将扣款指令正确、及时发送至结算机构,但结算机构扣款不成功的,造成的交易失败等损失,本公司不 承担责任。
    目前,我公司只认可投资者使用其本人合法持有的指定银行卡进行投资者本人的基金网上交易,而发生的资金结算。若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违反该规定使用扣款/结算账户,造成的交易失败等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查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基金账户的资料、交易账户内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交易申请受理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应该在T+2个工作日及之后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确认结果。
    第十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一周7天×24小时开通。相关业务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网上交易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00(不含), T日15:00:00(不含)前提交的交易申请为当日申请,T日15:00:00后(含)提交的交易申请将视为T+1日的申请。如遇T+1日基金 产品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该T+1日申请将被确认无效,客户需在相关业务开放日另行提出申请。 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定,以相关基金公告为准。客户提交申请的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指定结算机构支付认购、申购资金,认/申购有 效申请时间以银行传送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扣款时间(与客户在个人网银所看到的扣款时间有差异)为准,银行记录的扣款时间为T日15:00:00(含)以后的交易申请将视为T+1的日交易申请。
    投资者授权本公司从指定结算机构扣除认购、申购资金,且扣款已成功的,认/申购有效申请时间,以投资者交易申请时间为准,T日15:00:00(含)以后的交易申请将视为T+1日交易申请。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延误,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提交申请或不能及时扣款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T日15点前(不含)的基金交易申请可在T日 15:00:00(不含)前撤销;T日15点(含)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可在T+1日15:00:00(不含)前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网上交易时间,因此造成投资人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任,投资人可以选择我公司认可的其他交易手段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一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投资人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基金合同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调整网上交易的费用标准。网上交易产生的相关转账手续费,除本公司主动承担的外,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存在电子病毒造成的故障,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上述情况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支付系统故障或其它非本公司原因导致的资金划拨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网上交易,本公司有权保留相关电子数据,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且为唯一有效证明。
    第三十四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在选择网上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详细阅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中的风险提示与免责等条款,谨慎做出决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构成《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指南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规则自发布之时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